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铬雾抑制剂被特定豁免用于金属电镀
发布时间:2017-11-09浏览次数:

据环保部公告“2014年第21号文”,环保部联合十一部委下发关于“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等10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禁止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的公告。其中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是电镀用铬雾抑制剂和酸雾抑制剂的原料。

由于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尚无替代品,此前,在中国表面工程协会电镀分会、中国表面工程协会清洁生产指导委员会、北京表面工程协会的马玉山、马捷、林安、李家柱、樊景星、黄澄华、李训生、王顺德、蒋胜利、赵新平等专家们的努力下,多次向有关部委反馈修改意见。正是行业迅速反馈的意见得到有关部委的重视,现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铬雾抑制剂、酸雾抑制剂)已被特定豁免用于金属电镀(装饰电镀),在豁免期内可继续使用,并被接受用于闭环系统的金属电镀(硬金属电镀),可长期使用。   我协会积极反映行业的需求,配合政府部门制定法规政策产生实际效果。协会将持续对国家政策保持关注并反映行业诉求。以下是公告内容: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新增列九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关于附件A、附件B和附件C修正案》和新增列硫丹的《关于附件A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2013年12月26日,我国政府向《公约》保存人联合国秘书长交存我国批准《修正案》的批准书。按照《公约》有关规定,《修正案》将自2014年3月26日对我国生效。

《修正案》对α-六氯环己烷、β-六氯环己烷、林丹、十氯酮、五氯苯、六溴联苯、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硫丹等10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作出了淘汰或者限制的规定。现就我国限控上述新增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3月26日起,禁止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α-六氯环己烷、β-六氯环己烷、十氯酮、五氯苯、六溴联苯、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

二、自2014年3月26日起,禁止林丹、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硫丹除特定豁免和可接受用途(见附表)外的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对于特定豁免用途的,应抓紧研发替代品,确保豁免到期前全部淘汰;对于可接受用途的,应加强管理及风险防范,并努力逐步淘汰其生产和使用。

三、各级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商务、卫生计生、海关、质检、安全监管等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上述10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违反本公告的行为,将严肃查处。

附件:特定豁免用途和可接受用途